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供热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热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信息

1.用热地址:  县(市、区)   街道     小区  (门牌号)

2.建筑面积:        ㎡,计费面积: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

3.收费标准:□按照面积收费/ □计量收费。

按面积收费,单价       元/㎡;热费总额      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

按计量收费,基本热价       元/㎡,计量热价      元/千瓦时,预收热费      元(先按照面积收费,供热结束后按照供热计量政策多退少补)。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

4.缴费时间:乙方需供热的,应于当年        日前将热费按供热期全额缴清。

  1. 乙方户内取暖方式:

第二条 供热时间

甲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为乙方供热,即供热时间为每年            时起至次年            时止。本合同签订后,当地人民政府调整供热时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乙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条 供热设施管理责任 

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甲方运营维护的,由甲方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乙方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报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供热期内,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温度标准向乙方连续稳定供热,保证乙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2.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热费,并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向乙方开具热费发票。对乙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催缴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天仍未缴纳的,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乙方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乙方缴清热费后,甲方应当在1日内恢复正常供热。乙方拒不缴纳热费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4.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对乙方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应当通过现场张贴、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供热期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热用户查询、报修等服务申请。

6.甲方接到乙方报修申请应当及时上门处置,抢修、维修过程中因甲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拆除。

7.甲方应当在接收乙方反映室温不达标情况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因甲方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部分热费。

8.甲方在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9.履行《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当地供热用热条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温度标准供热。

2.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拒付。

3.乙方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甲方反映并申请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4.乙方应当对户内供热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并承担因检修维护不到位影响供热效果的不利后果。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可以向甲方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应当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5.乙方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或实施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6.乙方在甲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要留人监守;在甲方进行检查、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如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发现共用设备损坏应及时向甲方或所在地居委会报告。

7.履行《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当地供热用热条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未供热天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供热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乙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

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3.甲方退还乙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热费,经甲方催缴,乙方自合同约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缴热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乙方实施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热费一并结清。

乙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变更情况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供热期暂停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在乙方具备分户关闭条件、且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为乙方办理暂停用热,解除本合同,并签署暂停用热协议,暂停用热期间热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暂停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缴纳热费。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